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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供应商上架商品审核规则(试行)

供应商通过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发布商品及其相关信息,电子卖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核时,适用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由电子卖场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并在电子卖场经营商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包含电商、厂商、经销商等。其中“厂商”是指生产制造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商品的供应商;“经销商”是指与厂商签署代理销售协议、从厂商组织货源销售的组织或自然人;“电商”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面向社会从事销售货物及配套服务经营活动的供应商。电商应当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格。

二、本规则所称商品,包括电商商品和网上竞价商品。

(一)电商商品:是指由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征集的电商按照协议中限定的采购目录,通过系统接口对接方式推送至电子卖场的,并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信息一致的商品;

(二)网上竞价商品:是指厂商和经销商按照电子卖场协议中承诺供货区域、商品品牌及品目等,根据已入围的商品品牌、品目、产品报价明细表等在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及配件。

三、在电子卖场发布商品的供应商,应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的电商商品、网上竞价商品,必须经过电子卖场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电子卖场上架。

四、商品上架审核:

(一)对商品品目的审核

1、供应商发布的商品必须符合集中采购目录中已经明确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采购的商品品目分类;

2、供应商发布商品必须准确选择对应的商品品目,商品品目原则上应该选择电子卖场设置的最底层品目。

(二)对商品名称的审核

1、电子卖场商品名称发布要求:中文品牌名/英文品牌名+型号+末级品目+规格+主要参数等关键信息(如技术参数、服务标准等要素)。建议100个字符以内(即50个汉字)。要求名称必须清晰、准确描述商品特性。

2、供应商所上架商品名称中的品牌、型号、规格、品目等信息,必须与上架商品一致;

3、商品名称中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词汇、堆砌关键词、夸大性修饰词、绝对化用语、无关文字、符号等,如最美、最便宜、折扣、包邮、政府专供、特供等。

(三)对商品型号的审核

1、商品型号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且型号中不得出现中文。

2、商品如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环保采购产品,则商品型号须与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型号一致。

(四)对商品图片的审核

1、电子卖场商品单张图片支持JPG、JPEG、PNG格式;

2、每款商品必须提供1张主图,且为商品正面图片(主图应展示商品的全部)。商品主图不得出现除品牌LOGO以外的水印,且不得为拼接图片;

3、商品图片要求白底或者透明底色,图片需清晰,亮度充足,布满画布,且图片必须清晰明确的展示商品相关属性。

(五)对商品参数的审核

1、商品各属性项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商品的关键参数项为必填项,非关键参数项,供应商选择填写;

2、供应商录入商品时如无法找到对应的参数项和参数值,须由供应商填写“电子卖场品目参数申请表”,由电子卖场审核增加;

3、对于商品的认证内容(如3C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及服务承诺(如7天内免费退换货、送货上门服务等),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强制要求节能、环保的商品,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品的节能、环保认证材料。

(六)对商品上架的审核

1、供应商上架的商品属性必须与实际商品相符且描述完整,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供应商上架商品属性项中的必填项信息必须全部据实填写;

3、禁止发布国家及地方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允许销售的商品;

4、对供应商在电子卖场重复上架的商品,电子卖场审核不予通过,如商品信息等发生变动,可由供应商先下架商品,修改后再重新提交上架商品审核。

(七)对商品内容发布违规处理

商品内容发布违规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商品品目与实际不符的;

2、商品名称与实际商品不符的;

3、品牌或型号选择错误的;

4、名称内容及格式发布错误的;

5、商品主图模糊不清或与实际不符的;

6、商品详情内容与实际商品不符且内容出现夸大性描述的;

对出现以上违规情形的商品,或不符合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的商品,电子卖场有权直接将该商品下架,并按照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对商品价格违规处理

电子卖场负责商品的日常巡检,并根据价格预警功能对发布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商品,电子卖场依据相关材料出具价格监测报告,责令供应商进行整改,并按照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未及时整改的商品,电子卖场直接将该商品下架:

1、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上发布的自营官网价与其自营平台真实价格不符的;

2、电子卖场价格预警系统监测到价格异常,并经核实确实价格偏高的;

3、被采购人、供应商等投诉,经核实商品价格确实偏高的。

五、对(七)(八)项违规处理的同时记入诚信评价

1、价格畸高畸低或价格发生变动未及时更新维护的记失信1次,扣1分。责令纠正。

2、价格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或高于其自有电商平台同期销售价格及国内主流的大型网购商城、门店商场的含税平均价的记失信1次,扣1分。责令纠正。

3、定点供应商未依照入围时承诺书中的相关折扣率提供服务的记失信1次,扣1分。责令纠正。

4、商品价格监测出偏高被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记失信1次,扣5分。责令纠正。

5、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同期相同商品市场平均价的记失信1次,扣1分。责令纠正。

六、本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2022年6月22日

                       


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供应商上架商品审核规则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入驻电子卖场各供应商营造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电子卖场实际工作,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供应商上架商品审核规则》。

二、工作要求及目标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工作人员审核上架商品时有统一的标准。

商品上架审核内容包括:对商品品目的审核、对商品名称的审核、对商品型号的审核、对商品图片的审核、对商品参数的审核、对商品上架的审核、对商品价格、内容发布违规处理,同时记入诚信评价。

三、文件执行范围

《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供应商上架商品审核规则》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各入驻供应商上架的各类商品。

四、核心内容解读

1、对商品品目的审核

供应商发布的商品须符合集中采购目录中已经明确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采购的商品品目分类;商品品目原则上应该选择电子卖场设置的最底层品目。

2、对商品名称的审核

要求名称必须清晰、准确描述商品特性。供应商所上架商品名称中的品牌、型号、规格、品目等信息,必须与上架商品一致。商品名称中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词汇等内容。

3、对商品型号的审核

商品型号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且型号中不得出现中文。商品如为政府强制、环保采购产品,则须与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型号一致。

4、对商品图片的审核

电子卖场商品单张图片支持JPG、JPEG、PNG格式;每款商品必须提供1张主图,商品主图不得出现除品牌LOGO以外的水印,且不得为拼接图片。商品图片要求须清晰明确的展示商品相关属性。

5、对商品参数的审核

商品各属性项应按实际情况填写,供应商录入商品时如无法找到对应的参数项和参数值,须由供应商填写“电子卖场品目参数申请表”,由电子卖场审核增加;对于商品的认证内容及服务承诺,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6、对商品上架的审核

供应商上架的商品属性必须与实际商品相符且描述完整,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供应商上架商品属性项中的必填项信息必须全部据实填写;禁止发布国家及地方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允许销售的商品;对供应商在电子卖场重复上架的商品,电子卖场审核不予通过,如商品信息等发生变动,可由供应商先下架商品修改后再重新提交上架商品审核。

7、对商品内容发布违规处理

对出现违规情形的商品,或不符合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的商品,电子卖场有权直接将该商品下架,并按照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8、对商品价格违规处理

电子卖场负责商品的日常巡检,并根据价格预警功能对发布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件实施时间

本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