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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商品价格动态监测及预警管理制度(试行)

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商品价格动态监测及预警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价格动态监测及预警管理的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商品价格的概念

1、商品价格是指电子卖场商品价格包括电商自营平台价、市场价、政府采购价、商品服务价以及其他价格。

2、商品价格标准是指电子卖场管理机构, 按照市场可买、价格可比的原则审核供应商上架的商品。市场可买的参考标准是指供应商商品上架时提供的市场销售渠道链接参考。价格可比的参考标准是指上架商品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商品的市场价、电商自营平台价、电子卖场价格预警的合理价等。

3、供应商上架的商品价格是政府采购价。

二、对商品价格的要求

供应商上架的商品价格,其中电商商品价格不得高于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在售商品价格,且不得高于市场价;网上竞价商品不得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内主流、大型网购商城、门店商场的含税平均价。

三、电子卖场管理机构日常监管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电子卖场区域商品的日常巡检。

(一)根据价格预警功能对发布的商品价格实行动态监测,不定期出具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公开价格监测结果。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商品,将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ggzy.huhhot.gov.cn/)进行公示,被公示供应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来文作出书面说明,并调整商品价格。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书面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供应商,按照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电子卖场直接将该商品下架。

1、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上发布的自营官网价与其自营平台真实价格不符的;

2、电子卖场价格预警系统监测到价格异常,并经核实确实价格偏高的;

3、被采购人、供应商等投诉,经核实商品价格确实偏高的。

以上情形被下架商品,经调整商品价格后供应商还可重新申请上架。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信用考评管理规则》,电子卖场对以下几种情况记入诚信评价体系。

1、价格畸高畸低或价格发生变动未及时更新维护的记失信1次,扣1分。责令纠正。

2、价格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或高于其自有电商平台同期销售价格及国内主流的大型网购商城、门店商场的含税平均价的记失信1次,扣1分。责令纠正。

3、定点供应商未依照入围时承诺书中的相关折扣率提供服务的记失信1次,扣1分。责令纠正。

4、商品价格监测出偏高被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记失信1次,扣5分。责令纠正。

5、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同期相同商品市场平均价的记失信1次,扣1分。责令纠正。

四、本管理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2022年6月22日


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商品价格动态监测及预警管理制度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营造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实际工作,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商品价格动态监测及预警管理制度》。

二、工作要求及目标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提交的上架商品进行日常巡检,并不定期出具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公开价格监测结果。

三、文件执行范围

《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商品价格动态监测及预警管理制度》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各入驻供应商上架的各类商品。

四、核心内容解读

1、商品价格的概念

主要对“商品价格”、“商品价格标准”、“市场可买的参考标准”、“价格可比的参考标准”进行了定义和说明。

2、对商品价格要求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对供应商上架的商品,作出明确价格要求。

3、电子卖场管理机构日常监管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安排专人负责呼和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区域商品的日常巡检。对于在巡检中发现的不符合上架商品价格要求的,将不定期发布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公开价格监测结果。要求被公示供应商限期作出书面说明,调整商品价格。逾期未按要求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供应商,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直接下架该商品,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列出的情况记入诚信评价体系。

五、文件实施时间

本管理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