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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第132号建议的答复

卢丹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引导作用,促进物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内蒙古财政厅在2025年4月8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中,将“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方式的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不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或者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未作为主要因素。”列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采购方式及评审规则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人委托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相关流程,无制定相关政策职能。政府采购相关具体政策制度的制定与修订权限属于国家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我局无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职能。对于您提出的完善政策的建议,我局将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向财政主管部门反馈。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局将继续依法履职,加强对包括物业服务在内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联系人:苏进 

联系电话:4663388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6年 6月 29日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