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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电子保函意向服务机构的公告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

征集电子保函意向服务机构的公告

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平台: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配套制度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降低投标人投标成本,现公开征集电子保函意向服务机构。

一、资格要求

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近三年内(2020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请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在截止到本次征集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止到本次征集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现任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在截止到本次征集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5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六)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具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认证。

(八)能实现与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技术对接,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的承保、出单、理赔、退保、开具发票等功能。

(九)申请单位为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经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登记备案,获得开展电子保函业务的相关经营许可。

(十)申请单位为担保公司的,须为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出具电子保函的相关资格和技术要求。

二、技术要求

(一)签章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备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签章)的技术,相关文件需遵循PKI体系的数字签名系统和数字证书技术标准和规范。电子签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保电子保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二)安全性要求

申请单位须提供数据安全的运行方案,不得泄露投保人参与项目的具体信息(如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等),同时确保数据交互过程始终处于加密状态以及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所开具加密保单保函的有效性。

(三)保密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电子招投标相关安全保密要求,从技术上实现数据保密,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并能够实现数据加密解密处理。

三、服务要求

申请单位如以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身份参与征集的只能直连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不得再对接到与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接的第三方保函平台,不得多渠道出函;对接到第三方保函平台的机构也需要满足对直连机构的资格要求。服务机构自合同或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成系统开发、部署、调试及与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对接工作,服务机构自行承担其电子保函产品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改造升级、扩展服务功能)、软硬件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部署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且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期限

电子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到期自动失效,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电子保函服务机构同步延长电子保函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电子保函有效期同步失效。

(二)信息告知要求

电子保单保函出具机构须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通过相关平台及时告知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电子保单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双方法律责任等信息。

(三)费用支付条件

投标人以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招标人,电子保函服务机构开立电子保函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保费),应从投标人结算账户(包括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下同)支付,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支付,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方的结算账户支付。电子保函办理机构应当具备检查保费来源的技术能力,确保保费来自投标人的结算账户。 

(四)收费标准

申请单位需承诺电子保函费率不超过4.5‰,最低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0元(书面承诺,签字盖章)如发现入围机构有扰乱正常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情况的,将取消该机构承揽电子保单保函业务的资格。

(五)对中小微企业倾斜政策

承诺在平均费率的基础上,对中小微企业有倾斜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费率。

(六)电子保函业务开展范围

服务机构能够开展履约保函、中标贷、信易贷等业务的、近三年内(2020年1月1日至今)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有过业绩的优先。

四、赔付要求

(一)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构成适用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提供电子保单保函服务的机构应及时进行赔偿。

(二)保单保函出具机构不得设置特殊的免赔条款。

(三)见索即赔。电子保单保函服务机构在收到索赔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属于保单保函约定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应在收到索赔材料(以送达时间为准)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索赔的款项一次性支付到受益人在索赔书中指定的账户。

(四)提供电子保单保函服务的机构对业务合作期内发出的电子保单保函承担担保责任。提前终止合作的电子保单保函出具机构须对其终止合作前所开具的电子保单保函履行赔付责任。

五、失信与退出

(一)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书面通知相关服务机构暂停其相关业务并进行整改,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服务资格,3年内不再予以准入:

1.服务机构未能按承诺要求及时响应投标人电子保函申请或及时赔付的;

2.经营情况出现重大问题或出现强制被执行案件的,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3.对接平台发生各类技术故障无法及时解决,影响投标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4.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其服务资格,3年内不再予以准入:

1.经营情况出现实质性风险,因相关赔付问题出现失信被执行信息;

2.发生信息泄密或业务过程中的数据用于其他渠道的;

3.电子保函业务中,服务机构未能按“见索即赔”的方式或其他要求满足受益方索赔申请,对受益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4.服务机构在系统技术方面出现严重缺陷,或者因为技术原因造成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严重后果的;

5.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

6.服务机构不能开展正常业务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7.服务机构设置除法律法规以外的特殊免赔条款的;

8.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服务机构自愿申请退出的,可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不再参与电子保函业务,但应依法完成已经开展的相关电子保函服务。

六、征集时间、联系方式

请有意参与合作的服务机构于9月7日17:00前,通过以下方式将符合以上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送达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1.现场递交。现场递交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621办公室。

2.网上递交。邮箱:hhhtggzy@163.com

3.邮寄方式。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621办公室。

七、其他

按照常态开展、动态更新的原则,对参与征集的电子保函意向服务机构实行承诺准入制。为确保接口对接过程顺畅,系统运行稳定,首次拟征集6-8家服务机构,后续将不定期开展征集我局将邀请评审专家对递交的证明资料进行评审,征集结果将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

附件:1.响应征集文件格式

2.资格性审查表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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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响应征集文件格式.docx
附件2:资格性审查表.docx

来源: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