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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市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的修订说明

按照立改废释工作安排和政策制度制定计划,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呼和浩特市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办法》原文件《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试行)》于2022年8月制发,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密集出台一系列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的政策文件,对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提出新要求。

一是原《办法》部分内容条款与上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存在不一致或不衔接,部分表述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协调联动机制》等文件要求不符;二是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实际,如联席会议制度运行模式、线索移送流程要求、部门职责划分等内容难以匹配现阶段协同监管工作需要;三是原《办法》部分条款规定较为笼统,实操性不足,如线索移送材料、接收审查时限、协办配合要求等未作细化明确,影响工作开展效率。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共修改31条,删除4条,新增8条内容,调整条款序号及结构多处,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调整了文件名称及核心表述,精准界定适用范围

将原文件名称中“公共资源交易”修改为“招标投标”,将 “案件线索”统一修改为“问题线索”,进一步聚焦招标投标核心监管领域,与上级政策表述保持一致;重新界定适用主体,明确覆盖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实现监管主体全覆盖。

(二)优化了工作机制及部门职责,强化协同联动效能

删除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改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的定期通报工作机制,要求各部门确定联络人加强日常协作;重新梳理并细化各部门职责,明确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监督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新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将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司等部门职责分条细化,补充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职责,实现职责划分清晰化、精准化。

(三)细化了线索移送及接收流程,提升实操性

一是明确线索移送的分类处置要求,要求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线索依法查处,非管辖线索及时移送;二是细化移送材料要求,将原4项移送材料扩展为6项,明确移送书、调查报告、招标投标项目基础材料等各类材料的具体内容;三是新增不同主体的线索接收条件,分别明确向公安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的具体标准,补充公安机关24小时转送、3-7日立案决定等时限要求,行政监督部门3日内受理并出具通知书等规定。

(四)完善了协同处理及保障措施,健全工作体系

一是新增提前介入机制,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疑难复杂线索,可商请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前介入;二是优化协办配合要求,将协办部门“3日内审查资料”修改为“3日内给予答复”,细化业务和技术支持方式,禁止无故设置障碍干扰证据调取;三是整合信息共享机制,合并原信息公开和共享相关条款,简化流程要求,明确处理处罚信息的抄送规则;四是新增附则章节,建立工作台账制度,要求各部门记录线索移送、通报、办案等全流程情况,规范日期计算方式,统一施行日期表述,符合规范性文件格式要求。

(五)精简并规范了条款内容,提升制度科学性

删除原办法中单独设定的法律责任章节,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不再另行设定责任条款,统一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原条款中重复、冗余内容进行合并精简,将原协办配合相关两条内容合并为一条,对全文条文序号重新编排,确保逻辑连贯;同步更新立法依据,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等不适宜依据,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确保立法依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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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