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3-18 15:1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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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防范和杜绝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通过“说情打招呼”行为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说情打招呼”行为,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为特定交易主体“说情打招呼”,干预和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违法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活动正常开展说情、打招呼。
第二章 “说情打招呼”行为的情形
第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说情打招呼”:
1.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2.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不依法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3.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4.明示或暗示以陪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5.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6.明示或暗示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代理机构等出借资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7.干预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8.干预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9.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10.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举报、调查及处理的;
11.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12.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应当保密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或数据的;
13.利用职权介绍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相互认识,或组织宴请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牵线搭桥的;
14.授意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给特定的投标人打高分,或者招标人代表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的投标人打高分的;
15.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行政监督人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交易服务中心见证人员以及广大群众均享有对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一)各相关人员若在交易现场发现存在“说情打招呼”的情况,线下填写《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被“说情打招呼”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或者扫描二维码在线填写《登记表》,详细记录“说情打招呼”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姓名及职务、具体行为内容等关键信息,并尽可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涉及标前、标后环节的“说情打招呼”行为,相关被“说情打招呼”人员可以函文、信件等书面形式或扫描二维码报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对《登记表》(含线上版本)及佐证材料分项目整理归集,并归档备查。经初步核实,对于确有“说情打招呼”行为报告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应在收到《登记表》后2个工作日内将其移送至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登记发现的“说情打招呼”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调查处理,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说情打招呼”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说情打招呼”情况而被“说情打招呼”人员事先未如实登记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
第十条 各有关人员应如实登记被“说情打招呼”情况,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杜撰,虚假或恶意诽谤,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说情打招呼”行为信息的收集、整理、移送和办理等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否则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实名举报的,处理部门应在办结后视情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依法需保密的内容除外)。所有“说情打招呼”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均应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其他参与、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公职人员存在说情打招呼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被“说情打招呼”登记表
2. “说情打招呼”登记报告情况移送呈批表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