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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在办理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涉及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调查、案件会商、结果反馈等协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是指各方交易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查处的案件线索。

第四条 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遵循依法受理、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水务、林业和草原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行政监督责任,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予以处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出资监管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接受行业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调查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运用电子化技术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开展的招标投标项目实施现场监督与见证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串通投标犯罪行为进行审查起诉,对围标串标案件中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招标投标领域相关案件,严惩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串通投标行为中的相关交易主体,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吊销。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组织、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监察对象在招标投标中涉嫌违反党纪党规、职务违法及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纪依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线索移送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进行分类处置,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线索要依法查处。对属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和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一)反映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在招标投标项目各环节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以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事实或发现涉嫌串通投标、合同诈骗、强迫交易、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等问题线索,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统一接收办理。

(三)发现有关招标人、采购人存在应审批未审批、擅自更改审批内容及交易方式规避招标、肢解发包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按项目审批权限,移送对应层级的审批、核准部门调查处理;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财政等资金拨付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关投标人、供应商存在不依法履行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五)发现有关投标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交易主体涉嫌违法违规,依法应当对资质等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予以相关行政处罚的,移送相关资质、证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六)发现招标投标项目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需多部门研判并协同处理的,由各部门会商后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后,应核实情况后提出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书面报告,按相关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接收及受理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纪检监察相关流程处置。

第十二条 向公安机关移交串通投标犯罪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犯罪行为在追诉期内。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期为五年,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招标投标流程已全部结束,涉案项目已下发《中标通知书》且公示期满。

(三)线索涉及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对象,含中标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社团组织、事业法人等。

(四)达到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

    (五)其他有证明串通投标犯罪相关材料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串通投标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出具接收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收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在3日内补正,公安机关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收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较为复杂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第十四条 向行政监督部门移交线索的管辖权应以行业和领域为主,线索的发现机关应向同级具有处罚权限的行政监督部门移交。

第十五条 向行政监督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处在应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期限内。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或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第十六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3日内,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线索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法定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将收到的材料退回至移送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各机关、部门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接收的与案件线索有关的证据资料,并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的需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第十八条 移送线索材料需根据具体移送事项确定,一般包括:

(一)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违法违规的名称及主要依据、移送问题线索的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调查报告。载明问题线索来源、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基本情况、确认被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损失情况(或标的额)、调查的过程、涉嫌犯罪的事实、涉嫌的罪名及处理建议、法律依据等。

(三)招标投标项目基础材料。招标代理协议、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材料。移送单位视情况依职权收集包括结算验收报告或工程审计报告、业主单位出具的拨付工程款情况说明、挂靠单位出具的向实际承揽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说明、申请拨款材料、中标公司工商机读信息(含变更信息)、支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带标明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相关证据材料。与问题线索相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行政处罚等。

(六)其他经双方沟通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四章 协同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招标投标问题线索联络衔接和协同处理机制,各部门确定联络人加强协作配合。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加强部门衔接对策。如遇突发、紧急情况时,各部门应及时沟通、调度、协调处理问题。

第二十条 办理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可以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协办函,协办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线索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协办部门接到协办函后,应当认真研究,并在3日内给予答复。同时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派员协助调查、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提供政策咨询等方式,不得推诿、敷衍,不得无故设置障碍干扰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受理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疑难、复杂的问题线索,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材料的收集处理等问题函询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必要时可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办理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应予公开的处理、处罚信息抄送至问题线索移送单位及协办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台账,记录问题线索移送、线索通报、联合办案、涉案物品处置、核查结果反馈的情况,并规范台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中的日期按自然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呼和浩特市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的修订说明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