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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标专家履职不认真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4-12 15: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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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严明纪律,强化警示教育,整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违规问题,着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和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现将近期评标专家履职不认真行为通报如下:

    2022年4月7日,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的“呼和浩特市伊利健康谷供水工程EPC(标段编号:E1501000001000222001001)”项目评标工作中,招标人评委郝庆丽、于洪霞、吴安利和呼和浩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张润花、李英、古海清、栗月琴、武慧斌、成利军未认真审查个别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导致评标工作出现错误,在评审工作结束前虽主动提出改正意见,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影响了项目的评审效率和严肃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经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决定对招标人评委郝庆丽、于洪霞、吴安利和呼和浩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张润花、李英、古海清、栗月琴、武慧斌、成利军提出通报批评,分别扣除动态考核积分30分,并由专家管理科对以上专家进行约谈。

    以上评标专家不认真履职的行为,反映出评标专家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不熟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不认真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严肃评标纪律,现向评标专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进行评审,评审前要认真熟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细则等内容。

    二、严格规范评标系统操作,在电子评标系统中输入评审结果前要仔细进行核对。

    三、在评审工作中如发现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报告。

    加强评标专家场内管理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对维护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意义重大。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压实责任链条,持续加大对评标专家从业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评标专家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

    欢迎各方交易主体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评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471-5988101  0471-5988115

 

2022年4月12日

 

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