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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指依法依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医药类、环境类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依法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竞价、挂牌出让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代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共同监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反馈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公共资源交易配套管理制度;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协调组织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咨询工作;

(二)依法对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进行招标过程监督,组织开展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和转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导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对交易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督查,指导和管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标前审批和标后履约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牵头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服务平台,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交易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监管信息等,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

(五)牵头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立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建立完善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考核评价;负责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失信行为,记录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对违规失信主体依法予以公示,推进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六)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和综合考核,协助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行业的评标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和考评,对市级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下属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主要提供以下服务职能:

(一)根据相关场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标准,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交易服务工作。积极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提供电子化便捷服务,打造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全防控的网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执行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案;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评标评审专家出勤情况和评标评审活动过程进行记录,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管理并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四)收集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

(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农牧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执行本行业公共资源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协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履行对本行业进场项目的交易监督、履约监管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监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平台交易;

(三)根据项目需要监督交易过程,协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派员到现场或通过电子监管平台系统进行现场监督;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信息、变更信息、信用奖惩,以及有关违法违规处罚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监督本行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信息公开,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对本行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五)指导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发起或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协助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建立、保障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联动监管体制机制。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下属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承担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职能。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本级交易目录的范围和限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其编制和修订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交易目录: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交易项目;

(四)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租赁,集体产权、受保护类的资产交易项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其他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其他交易项目。

第十一条 凡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因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交易受理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一般包括:交易委托、交易文件编制、信息发布、接收投标(响应)文件、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成交确认书发放、合同签订、交易资料立卷归档等。

公共资源交易具体程序和规则,按照交易类别和内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提交虚假资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六)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专家抽取应当在依法建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要采用其他方式产生专家评委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与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监管的联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统筹管理,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配合,合力推进公共资源信息共享、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及案件查处、联合惩戒等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研究解决公共资源监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综合监管和行业协同监管无缝对接,相互配合,增强监管合力。

联席会议由发起部门负责组织、联络和协调,确定会议主题和会议议程,配合部门应当依据发起部门的邀请和会议的具体内容选派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条 市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及时将处理决定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首问负责制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交易平台接收的项目投诉进行受理并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项目所属的行政监督范围应由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办给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办理的,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协助办理函,协助办理部门收到协助办理函后,应当及时审查协查材料,依法予以办理并及时书面反馈协查结果,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完成前,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公共资源相关市场主体交易活动后续手续,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完善市场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过程中的守信和失信名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守信主体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或禁止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式进行惩戒。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等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应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行政监督等信息全市同步共享、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社会评价机制。社会公众、第三方机构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渠道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并向相关部门反馈监督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评标评审专家、系统开发运维机构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