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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及实施时间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20日进行第一次修改。该办法的出台在保障投标(竞买)保证金按期退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于2023年6月2日发布施行,原办法及2021年7月20日修改版同时废止。

二、《办法》的修订依据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七)《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九)《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十)《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

(十一)《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办法》的修订内容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共十条,包括保证金的收取、缴纳、退还、保密、监督管理等,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缴纳保证金的,在交易文件中对保证金提交形式、具体金额、到账截止时间、退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规范约定。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对确需收取保证金的项目,由采购人按单位内控制度经集体研究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收取。

(二)鼓励使用电子保函。在《办法》第六条中增加“鼓励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等内容,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有效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三)优化保证金退付流程。依法设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甲方审核时限、投标有效期等关键节点,对投标(竞买)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分批次退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招标失败、终止招标、依法延长投标有效期、暂缓退还、不予退还、无法线上退还等情形的保证金处置程序,防范保证金滞留现象发生。

(四)加大保证金监督力度。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保证金退付工作定期调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审计,实现保证金退付工作的闭环管理,切实保障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