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16 17:57 点击量:
字体:[ 大 | 小 ]
一、修订背景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优势,协同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实际,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交易主体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发力、系统推进,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我市特点的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2022年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聚焦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管部门五方主体,提出二十项具体措施,对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推动招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022年12月3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试行“评定分离”改革,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招标人的权责统一。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工作要求,2023年6月修订完成《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夯实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和规范交易流程,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二、修订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一)国家层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6、《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9、《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11、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316号);
12、《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1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
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二)自治区层面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4、《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市〔2020〕39号)。
(三)市级层面
1、《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作实施方案》;
2、《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3、《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4、《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5、《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6、《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试行)》;
7、《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招标人评委参与评标活动的通知》;
8、《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流程的通知》;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和招标文件预公示工作的通知》;
11、《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付流程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修订完成的《实施细则》共12章45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公告和公示信息、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中标结果公示、保证金退还、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各交易主体、监督管理和服务主体的职能职责。《实施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别明确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相应职责。较原版增加招标人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资格条件要求等内容。
(三)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要求。《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招标人应当对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预公示、公告和招标文件等公示信息内容,招标人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同时,严格执行招标计划公开和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
(四)评标委员会构成和补充抽取流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构成方式、人员类型和人数。对评标专家补充抽取条件和流程进行了细化。
(五)开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等环节流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在开评标、公示信息发布阶段的各项流程,对定标、保证金退付环节适用的规章制度进行了说明。
(六)异议、投诉渠道和处理方式。《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异议投诉渠道和受理主体。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投诉的,应当向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载明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提出书面投诉。
四、修订意义
《实施细则》全面对标对表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明确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方向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紧盯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实现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权责更加清晰合理、制度规则更加严密可操作、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有力为目标,充分发挥制度刚性约束作用,引导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更加规范有序。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划定行为边界。强化和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约束评标专家和定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定标行为,加强综合监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协同监管,充分发挥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服务和现场管理职能,厘清部门间权责行为边界,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监督有力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二是健全闭环管理,规范交易流程。《实施细则》从项目登记、发布招投标信息、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方面较为详尽的规定了各交易流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序引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单一独立型程序控制向复合衔接型程序控制转变,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部门间有效配合,推进形成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闭环监管。
三是创新制度机制,提升工作实效。全面施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积极总结近年来我市推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经验,守正创新,实现“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规范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资格,推行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落实招标文件审查、合同履约情况登记等要求,建立交易、服务和监管“三个平台”协调配合机制,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运行。
政策解读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崔 乐
联系电话:0471-5988106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