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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行为,加强代理机构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素养,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接进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通水利等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上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未能规范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披露、惩戒和考核。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由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对招标公告和文件编制、招标材料组件、开评标服务、标后结果公示等方面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定期公示。

第四条监管局将定期组织开展代理机构业务培训,针对建设工程、交通水利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政策宣讲、制度解读、经验交流、系统实操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代理机构参加业务培训情况将列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 进场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代理机构进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在监管局登记企业信息(包括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联系电话等)等基本情况,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应签署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等。

进场从业人员应与登记留存的信息保持一致,并承诺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登记信息如有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变更信息。

第六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职责。

(四)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平台管理制度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五)具备与其代理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从业人员队伍,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等相应能力,能适应电子化、无纸化工作需要,能熟练操作平台电子化交易系统。

(六)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权限内开展代理服务活动,严格执行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程序和制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厅时应佩戴身份标识标牌;进入评标区时须着工装上岗。保持仪容整洁,举止文明、服从管理。

第八条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按照招标人委托协议约定,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范本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

(二)招标文件编制需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审定后发布,协助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答疑。

(三)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进场、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变更公告、澄清、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工作,交易信息和对外公布内容应保持一致。

(四)开展代理业务时,需成立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进场时将项目组名单提交至交易服务中心。项目组成员为本机构登记从业人员,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需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及时向交易服务中心提交变更人员名单。

(五)进入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代理机构须正确录入交易系统;按法定时限公示项目评标(审)信息及中标人或候选人信息;配合招标人按法定时限签订、上传合同,提交经行业监督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等。

(六)提供开评标期间的各类资料和符合不见面开标大厅使用条件的电脑、CA锁及办公用品等。

(七)开标前在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上传《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标人评委授权委托书》及附件、《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相关资料完成评标专家抽取准备工作。

(八)在项目开评标阶段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支付食宿等相关费用。

(九)按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向评标(审)专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十)协助配合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质疑、异议和投诉事项。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资料妥善保管。

(十二)遵守保密规定和交易平台管理制度等。

(十三)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十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章 不良行为挂牌和记分管理

第九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报送登记的企业和人员信息中弄虚作假的。

(二)从业人员同时在多个代理机构从业或参与项目服务的。

(三)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的。

(五)交易信息备案和对外公布内容不一致,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公告内容不一致,或网上发布公告与书面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六)泄露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收集、保管完整交易项目档案,或隐匿、销毁、伪造、变造应妥善保存交易资料的。

(八)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审)专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

(十)不配合或拒绝接受监管局、行政监督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或对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十一)未依法依规协助监管局、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质疑、异议和投诉事项的。

(十二)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监管局主要通过日常管理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和投诉、信访事项处理、司法机关查实处理的案件等途径获取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息。各交易主体在发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后,应当及时告知监管局。

对代理公司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处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十一条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监管局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形式,记分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没有项目代理业务的不参与考核。已被记录不良行为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计。

第十三条 监管局在记录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前应认真调查核实,做出认定后应告知被记录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披露其不良行为信息,并同步向行政监督部门推送上述信息。

第十四条  监管局根据不良行为归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挂牌处理,通过日常监管、过程监督、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其履职行为进行写实记录和评价,及时纠正、制止、记录、反馈和约谈,分析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其代理行为提供依据。

监管局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正确履职行为采取“一事一通报”制度,对出现违法或严重违规情形的可随时单独约谈和通报,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监管局根据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值,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分为黄牌、红牌、黑牌三个等级。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挂牌、记分管理和年终考核,挂牌主体为代理机构。

(一)挂牌类别

黄牌为A级,综合评价分自查、约谈两个阶段。自查阶段披露期限为1个月;约谈阶段披露期限为3个月,交易平台禁入3个月。

红牌为B级,综合评价为红色预警,进入整改阶段,披露期限为6个月,交易平台禁入6个月。

黑牌为C级,综合评价为“黑名单”,披露期限为12个月,交易平台禁入12个月。

(二)记分管理

代理机构每个记分周期赋分100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同值计分。记分分为扣分项和加分项两项,记分周期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满清零。记分分值按月统计、按季度汇总、年终考核。

1.黄牌。累计扣分在10(含)分以下,进入自查阶段;累计扣分10(不含)-20(含)分的代理机构进入约谈阶段;

2.红牌。累计扣分在20分(不含)-50分(不含)进入整改阶段;

3.黑牌。累计扣分在50分以上(含)进入“黑名单”。

披露期满,不再记牌,对应分值转为后台管理。监管局对不良行为等级为黄牌(约谈阶段)、红牌、黑牌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停止项目受理。

连续两次被评价为红牌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评价自动升级为黑牌。连续两年被评价为黑牌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累计禁入交易平台24个月。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年终考核评价分值量化情况:

(一)年终汇总考核得分为95分(含)以上且承接项目达5项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为95分以下80分(含)以上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考核得分为80分以下60分(含)以上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四)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代理机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后,列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红名单”。本年度存在过两次(含)以上扣分情形的代理机构不得被评为“优秀”。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通报,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对其约谈整改。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挂牌及年度考核结果是代理机构管理和信用评价应用的重要内容,各招标人可将挂牌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照条件。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分随人走,不因调整从业单位而消除。

第十九条  监管局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监管局提供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发布、查询等服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发布的《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022年7月15日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docx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