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行为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优化我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和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落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呼和浩特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行为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内控管理,提升招标活动严谨性

(一)强化内部管理。招标人应当在启动招标工作前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完善决策约束、主动回避和痕迹管理等内控管理机制;依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开展招投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明确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平台开展交易、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定标标准与依据、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及决定。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积极发挥内部审计与纪检监督作用。

(二)落实“应进必进”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自治区及我市关于“应进必进”工作要求,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切实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非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招标人可参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交易流程,自主选择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工作。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纳入平台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严禁招标人通过肢解发包、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三)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严禁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严禁招标人授意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严禁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流程管理,提升招标活动规范性

(四)提前发布预公示。招标人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和招标文件预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招标公告发布至少3日前发布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招标人按年度或季度提前发布阶段性总体招标计划。预公示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项目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应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结果优化招标方案。

(五)规范项目招标条件。招标人应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因招标程序异常、招标文件编制存在漏洞、招标人(代理机构)交易系统操作错误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应依法重新履行招标程序。

(六)委派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且符合评标专家有关要求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不得选派或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相关保密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不得通过微信、QQ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串通,不得讨论、传播、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应当保密的事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加强审查管理,提升招标活动科学性

(七)科学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范本,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与相关技术要求自主选择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鼓励招标人对于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降低或免除业绩及奖项的赋分;积极推广以保函(保险)、信用评价担保等形式替代现金投标保证金举措;鼓励招标人采取对于合同金额较小、工期较短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或免除投标保证金等惠企利企举措。

(八)强化远程异地评审。招标人原则上应采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模式,招标人代表、本地评标专家与远程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及重大事项决议时权利与义务完全对等,任何单位及个人在评标评审全过程中不得区别对待招标人代表、本地评标专家与远程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并及时结算本地评标专家与远程评标专家费用,不得拖欠。远程评标专家评标活动应在项目发起地的行政职能部门监管下进行,并遵守评标现场纪律守则与规范。

(九)规范评标行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时,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提供相关身份及资质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招标人代表不得参加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应组织评标委员会严格遵守评标现场管理制度,评审过程中应当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特点,就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解答。严禁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推行“评定分离”。招标人依法享有招标活动定标决策权,鼓励符合特点与实际的建设工程项目选择“评定分离”模式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并结合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定标因素、确定定标办法,并应注明各定标因素的评价标准或优劣相对标准,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详细载明。招标人对“评定分离”招标文件定标条款的设置不得违反招标文件编制相关规定。

(十一)在线处理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项目全流程各关键节点准确公布受理异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答复和处理解决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不得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四、加强履约管理,提升招标活动有序性

(十二)加强标后管理。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确认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不得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不得对招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企业进行协商变更,不得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和工程进度给付相应款项。招标人对于中标人失信违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情况的线索及时向监管单位反馈;发现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履约过程中不按投标响应文件承诺投入必要的人员与设备并如期实施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十三)在线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实时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实质性响应条款订立合同,未按法定流程不得签订招标文件规范合同以外的增项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规范招标人自身履约行为,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十四)规范费用收取。鼓励招标人以保函(保险)形式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收取各类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向投标人退付本金及利息。不得将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人,严禁招标人以任何理由向投标人或其他交易主体另行收取或超标准收取各类费用。

(十五)加强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下载、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完整,妥善维护、保存交易平台相关登录介质。招标人应当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如实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及数据,不得擅自篡改、损毁、伪造或者销毁归档档案。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2: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流程图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4月7日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docx
附件2: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流程图.docx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