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台报废车辆招选回收机构(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国资监测编号GR2024NM10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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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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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3台报废车辆招选回收机构(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编号 | N0109CL240211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4-01 00: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4-08 17:00:00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延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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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4500.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8-03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旭刚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底价(元) | 4500.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梁经理 联系电话:0471-3818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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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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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 | 中共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委会议纪要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
特别 |
中选机构必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次报废车辆进行报废回收,并提供相关证明。 1、中选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报废回收机构办理车辆报废注销及回收等手续。 2、本次处置车辆按其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委托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相关资料、上传公告的图片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委托方对标的品质和资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请各意向参选机构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公告中显示的标的数据、图片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使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在参选机构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中选机构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委托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委托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交易保证金。 5、中选机构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6、公告之日起接受勘验预约报名。具体勘验时间以预约时通知为准(法定节假日除外)。项目成交后标的物交付以实际勘验为准,本公告中披露的中选机构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7、报名请于报名结束日17:00时(公休、节假日除外)前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上传相关电子版原件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正反面、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资质证等)及实物资产参选申请书,保证金需由意向参选方在易交易用户系统内将资金转入系统钱包后,再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8、最终中选机构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时务必须向中心提交报名上传材料原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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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 |
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具有报废车辆回收资质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报废车辆回收资质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在内蒙古自治区下设的分公司(同一公司只可唯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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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交割 |
中选机构须在全部交易价款、服务费支付完毕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车辆交接通知单》与委托方进行车辆交接及办理后续报废注销回收等手续。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中选机构承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参选机构须亲自勘验标的,自行留存照片、视频等勘验资料。标的状况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参选机构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被确认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与清单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车辆交接前委托方负责承担车辆违章扣分罚款。车辆交接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中选机构承担。部分车辆行驶证正副本、登记证书缺失,补办证件、漏检补检、拖运、报废等事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中选机构承担。 3、在网络报价结束后,报价最高的参选机构3个工作日内须将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递送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并在递交《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车辆回收价款、招选服务费(回收价款的5%)。 4、中选机构在接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交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办理完毕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的交接。 5、中选机构须在车辆交接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车辆报废及注销证明。如委托方车辆不具备注销条件的,由委托方出具情况说明后,仅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6、如委托方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报所需材料,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若顺延期委托方仍未提供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中选机构有权解除交易并退还车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向中选机构退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同时委托方需承担中选机构已支出的车辆拖运费用(中选机构须提供正规发票)。 7、中选机构承诺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保证对车辆处理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车辆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预约 车辆停放地:详询车辆勘验联系人 预约车辆勘验联系人:梁经理 0471-3818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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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04-01 00:00:00 至 2024-04-08 17:00:00 | |||
报名手续 | 实物资产参选申请书.doc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1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4-0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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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一次性 | 增价幅度(元) | 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4-04-01 00:00:00-2024-04-09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0 | ||
服务费 | 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5%收取。 | ||||
附件下载 | 车辆明细(仅供参考).pdf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李经理 |
咨询电话 | 18586095961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
咨询地址 |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 |
技术支持 | ||
其 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