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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交易项目进场要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14 10: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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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交易项目进场要件(试行)

 

转让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转让申请书》

(二)《流转交易委托合同》

(三)转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转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林权证或林地承包合同,或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等;

(五)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证明材料;

(六)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林地经营权,应提供乡(镇)级人民政府备案证明材料。家庭承包经营林地的经营权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企业的,依法提供向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

(七)涉及再次流转的,需提交承包方、发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文件,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

(八)集体产权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确认书;

(九)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流转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流转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

(十)市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或签字。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项目名称、相关承诺等内容;

(三)符合转让方要求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

(四)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方签订的《联合受让协议》;

(五)市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调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