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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流转交易规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14 1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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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的林权流转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林权流转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林权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经营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经营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林权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

第五条 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二)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三)林权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四)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转、受让双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转让标的权属明晰;

(三)转让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完成相关的决议、审批或备案登记;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第七条 转让方申请林权流转交易时,应向市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转让申请书》

(二)《流转交易委托合同》

(三)转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转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林权证或林地承包合同,或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等;

(五)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证明材料;

(六)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林地经营权,应提供乡(镇)级人民政府备案证明材料。家庭承包经营林地的经营权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企业的,依法提供向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

(七)涉及再次流转的,需提交承包方、发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文件,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

(八)集体产权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确认书;

(九)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流转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流转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

(十)市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八条 市交易服务中心依据转让方的转让申请,在市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转让方应当明确挂牌的期限,挂牌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转让方和市交易服务中心协商确定。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向市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项目名称、相关承诺等内容;

(三)符合转让方要求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

(四)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方签订的《联合受让协议》;

(五)市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调查了解。

第十一条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采取协议转让组织交易;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采取竞价、招投标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市交易服务中心根据成交结果进行公示,视情况可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转、受让双方应于30个自然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协议。

第十三条 转、受让双方可凭交易鉴证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程序中的进场交易、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操作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市交易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